信息來源于:互聯網 發布于:2021-04-04
東莞國際快遞托運人托運貨品時,是否需要擬處理保價或保險,完全以托運人自愿為原則,鐵路不以任何方式強迫處理保價運送或者貨品運送保險。但從托運人、收貨人利益立場出發,應處理保價運送。由于托運人一方面需求鐵路運送公司能安全、迅速、經濟地將貨品送到達站;另一方面,當發生貨損貨差時,總希望得到與貨品價格最為挨近的補償額,保價運送較能處理以上疑問,由于:
(1)不辦保價運送貨品:從貨品安全講,貨品運送管理雖按現行的鐵路貨品管理有關規章處理,但未能得到與保價貨品相同的特殊安全辦法的保護,故發生貨損貨差的機會比保價貨品大;從補償方面講,雖然不辦保價也不辦保險,故不用支付保價金和投保金,但由于鐵路受理貨品時,不論貨品的寶貴與否,都接貨品重量收取運費,假如發生貨損貨差補償時,則按貨品價值補償,這對鐵路運送公司講,是不公平的,因此鐵路采納限額補償,但這樣對托運人(特別是托運寶貴貨品的托運人)利益影響也大。
(2東莞國際快遞)處理保價運送貨品:由于保價職責的基礎主要是由于鐵路職責形成的貨品損失,鐵路為了減少事故補償,必然要認真對待貨運事故,并且貨品保價運送是運送合同的組成部分,鐵路作為合同的一方直接參與貨品的運送工作,并通過對事故的查詢、剖析、總結,有條件對保價貨品采納安全管理辦法,改進內部的管理工作,提高貨品運送安全質量和服務質量。從這方面講,鐵路與托運人利益是一致的。從補償方面講,托運人雖然支付了保價金,但鐵路以貨品實際價格(保價額)承運,發生鐵路職責時,按不超過保價額補償,托運人能得到入情入理的經濟利益,因此,保價運送處理了鐵路限額補償不足的矛盾。
(3)東莞國際快遞投保貨品運送險:保險職責是由于自然災害、意外事故等非人為因素形成的損失,保險公司不參與運送管理,補償只是一種對貨品損失后的經濟補償形式。
不論貨品處理保價運送或是投保運送險,都屬保護辦法。鐵路辦保價是針對鐵路職責的,對于不屬于鐵路職責的損失,鐵路不承擔保價補償;托運人需求得到比保價運送更高的補償時,也可處理投保運送險。